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HUEV-113-虎簡-301-20241216-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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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301號 原 告 陳榮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昭漪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3,90 7元(含請求之本金2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起訴 前1日止之利息3,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