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UEV-113-虎簡-92-2024100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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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子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宇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 。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 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 字第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6,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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