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HUEV-113-虎訴-2-20241021-1
字號
虎訴
法院
虎尾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儀 林富隆 林俊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承審法官於此期間之工作繁忙,致本件判決原本製作不及,無法及時宣判,為免當事人再次到院開庭之訟累,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