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UEV-114-虎小-13-20250116-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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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3號 原 告 許逸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昀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及㈡民事起訴狀上之原告簽名或蓋章,逾期 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為少年,並無訴 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狀應載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惟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其程式即有欠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而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其上,此程式亦有欠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