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UEV-114-虎小-21-20250205-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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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被告為少年 ,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㈠民事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㈡繳納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