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UEV-114-虎小-24-20250312-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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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4號 原 告 黃柏誠 被 告 王清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6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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