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HUEV-114-虎小-26-20250207-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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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