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UEV-114-虎小-28-20250328-2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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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陳侑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 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6元 ,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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