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HUEV-114-虎小-35-20250331-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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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35號 原 告 林靖佳 被 告 林興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