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UEV-114-虎小-54-20250328-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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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志遠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3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13年9 月20日13時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道0號高速公路231公里2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車道時,因變換車道不當而碰撞其所承保之訴外人蔡艾甄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之車體受損,經送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都公司)LS濱江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7,267元(含工資費用57,177元、零件費用30,090元),並已由其賠付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斗南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LEXUS電子發票證明聯、國都公司LS濱江廠估價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等為證,並經本院向承辦警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87,267元(含工資費用57,177元、 零件費用30,09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是於112年3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其行車執照在卷可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迄至113年9月20日發生車禍時,已使用1年7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14,900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57,177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72,077元(計算式:14,900+57,177=72,077)。又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因被告變換車道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固有過失,然系爭車輛之駕駛譚弘遠於事故發生前使用定速及跟車功能之輔助駕駛,已見被告車輛左側方向燈亮起要變換車道,卻未能及時解除輔助駕駛,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從後方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亦有過失,參酌兩方之過失程度,應各負5成之過失,原告並應承擔系爭車輛駕駛之過失,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於36,039元(計算式:72,077×0.5=36,039,元以下四捨五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命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30,090×0.369=11,103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090-11,103=18,987元 第2年折舊值 18,987×0.369×(7/12)=4,087元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987-4,087=1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