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HUEV-114-虎簡聲-1-20250113-1
字號
虎簡聲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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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虎簡調字第32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虎簡調字第328號返還 土地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期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已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調解成立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調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稱為期明瞭該案之 開庭內容,並未敘明有何法律上之主張,聲請人未能說明因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且系爭事件係於112年12月8日調解成立,並於同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6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限,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