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HUEV-114-虎簡-10-20250113-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鄭智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55,156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