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UEV-114-虎簡-3-20250107-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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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正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昭漪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4,17 2元(含票款9,250,000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票息134,172元 ),應繳裁判費93,9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4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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