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UEV-114-虎簡-33-20250211-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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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33號 原 告 廖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睿宇即鐘偉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261,096元(含票面金額42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 日之利息61,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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