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UEV-114-虎簡-48-20250224-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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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48號 原 告 柯耀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坤標即弘泰汽車材料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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