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UEV-114-虎簡-8-2025030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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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雅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佳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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