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UEV-114-虎簡-8-20250324-3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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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雅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4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該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詢問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1項、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