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DM-113-交易-297-20241209-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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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耀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一、(一)第2行關於「林敬長」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敬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繕之處,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