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交易-336-2024123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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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睿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睿騰於民國113年3月21日7時4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公訴意旨應予更正),沿宜蘭縣宜蘭市健康路1段往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健康路1段與健康路1段55巷岔路口附近,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障礙物等,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於通過上開路段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通過該路口,適告訴人潘素珍(手推嬰兒車)在該路段由東往西方向,違規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穿越線穿越車道,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