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M-113-交簡上附民-2-20241225-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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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俞惠秋 被 告 施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明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俞惠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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