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M-113-交簡附民-34-20241205-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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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進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真 被 告 林子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42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改行 通常程序,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