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ILDM-113-交簡附民-42-2024123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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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郭林阿嬌 被 告 李冠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冠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林阿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