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M-113-交簡-599-2024120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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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景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景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書所載「附錄 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略)」,應予更正同本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555號   被   告 游景諺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景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交易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9月10日8時至15時,在宜蘭縣宜蘭市公園北路某工地飲用酒類後,竟於同日17時10分,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8分,行經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1段與公園北路路口時,經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23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景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達0.34毫克,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籍資料查詢表及車籍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不宜為緩起訴處分,並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  所犯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 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 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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