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M-113-交訴-12-2024112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國賢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