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ILDM-113-交附民-143-202412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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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羅健華 訴訟代理人 李政芳 被 告 黃偉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易字第2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案與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之原因事實及被告均相同,為證據共通案件,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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