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M-113-侵附民-2-20250121-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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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BT000-A11204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T000-A112041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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