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M-113-侵附民-4-20241030-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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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D000-A111403(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4號被告甲○○被訴涉犯妨害性自主罪 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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