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ILDM-113-原訴-4-20241113-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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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亞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6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亞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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