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LDM-113-原訴-54-20241219-4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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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暄臣 具 保 人 謝旻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 4號、113年度偵字第4268號、113年度偵字第5427號、113年度偵 字第5552號、113年度偵字第5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旻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羅暄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4萬元,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13年刑保工字第3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 著,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而具保人前經通知結果,亦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民國113年10月31日份警偵字第1130032429號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本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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