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ILDM-113-原訴-55-2024112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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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榮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志榮因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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