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ILDM-113-原附民-33-20250327-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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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星劭 被 告 王建明 現於法務部○○○○○○○○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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