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ILDM-113-單禁沒-140-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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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6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中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字號、檢驗結果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裝有上開毒品之器具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押物品 檢驗字號 檢驗結果 1 112年度毒偵字第465號 白色透明晶體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2380公克,驗前淨重0.05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53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卷第74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同上 綠色軟管1支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同上 淡黃色軟管1支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同上 透明吸管1支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同上 綠線條吸管1支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同上 玻璃球吸食器1組(小)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同上 玻璃球吸食器1組(大)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同上 玻璃球吸食器1組(長)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 同上 吸食器1組(小) 同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