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ILDM-113-單禁沒-172-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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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英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英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係屬違禁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毒品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傅英杰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首開說明,本案違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㈡本案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毒品鑑驗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30號卷第40頁)1份存卷可查,該等盛裝毒品殘渣之外包裝袋,並無特別與毒品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且該違禁物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113年度毒偵字第130號卷第42頁),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