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單聲沒-40-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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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炳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113年度 偵字第4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含硬碟1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8號),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內有竊錄被害人身體隱私之畫面,其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甲○○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因告訴人逾 越告訴期間,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有偷拍告訴人A女之性影像畫面,此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10-12頁),而被告遭扣案之電腦1台(含硬碟1顆)內,存有竊錄A女身體性器官之性影像畫面,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34-36、39-40頁)、竊錄影片截圖(偵卷彌封袋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勘察取證報告(偵卷第46-50頁)在卷可稽,是本案扣案電腦存有前揭性影像檔案,應屬性影像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等規定沒收,又上開扣案物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偵卷第54頁),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