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ILDM-113-撤緩-50-2024121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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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凱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 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凱(下稱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4月2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之112年11月20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13年6月25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21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113年4月23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2年11月20日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緩刑期內之113年6月25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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