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ILDM-113-撤緩-65-2025030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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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子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子毅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九號刑事判決 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子毅(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個人資 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4月1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之111年4月11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7月5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意旨應予更正)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嗣於112年4月11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4月11日涉犯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1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上訴,嗣於緩刑期內之113年7月5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