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14

案號

ILDM-113-易-13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哲鏞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10月2日8時17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號旁之空地,持鐵鎚砸毀告訴人游玉慧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及車窗破裂、引擎蓋凹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