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ILDM-113-易-353-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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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傑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黃俊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本件經通緝到案,且被告自陳居無定所,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於民國113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是本院審酌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要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29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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