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易-577-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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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 30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劉興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林佳伶竊盜,共二罪,各處拘役壹拾日、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佳伶自民國105年間起受雇於宜蘭縣○○鎮○○路00號「喜互 惠生鮮超市南方澳店」,擔任收銀副組長一職,負責在櫃檯向顧客收取款項、清點營收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店 內,接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522元)據為己有。   ㈡、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時 間,在上址店內,徒手分別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總計700元)得手。嗣經林建志於113年9月上旬清點,察覺每日營業額有短缺情形,進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113年9月18日15時許發現林佳伶涉有上開犯行,因而報警處理。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侵占方式 侵占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8月6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1,818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 1,818元 2 113年8月7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200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 200元 3 113年8月8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100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 100元 4 113年8月10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869元 869元 5 113年8月12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200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2包【價值200元】 200元 6 113年8月16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725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餅乾3包【價值139元】 725元 7 113年8月17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280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 280元 8 113年8月18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2,407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大布丁1個【價值17元】 2,407元 9 113年8月19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869元 869元 10 113年8月21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1,465元,另以該贓款購買香菸1包【價值100元】、養樂多1組【價值60元】 1,465元 11 113年8月23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1,490元 1,490元 12 113年9月9日 以漏未登載商品於結帳系統之方式侵占現金99元 99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竊取商品 商品價值 (新臺幣) 1 113年8月10日17時16分許 麵包1袋 100元 2 113年8月18日18時1分許及113年8月18日19時4分許 牛舌餅5袋;飲料1瓶、餅乾1袋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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