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易-582-202412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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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2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248號),經 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林傳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傳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27日0時41分許,在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佳美門市內,趁店長王定陽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所管領之旋轉式鋅合金藍芽耳機1副(價值新臺幣1,290元),得手後,藏置在其左褲袋內,未經結帳即攜離現場。嗣因王定陽察覺有異,清點商品並查看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警察於翌(28)日19時18分許製作林傳奇筆錄,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