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0
案號
ILDM-113-秩-23-20241120-1
字號
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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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被移送人 徐旻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1月5日以警澳偵字第11300176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徐旻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 扣案之摺疊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旻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13日9時29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摺疊刀1把 至上開地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扣押物品照片1張。 (三)扣案之摺疊刀1把。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條款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且該攜帶係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始足當之。依上開要件,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本條款非行,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類器械,而使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行為人客觀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本條款之非行。又「無正當理由」,應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目的不同,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因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上因本具殺傷力之故,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險之狀態,即屬之,當不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他人生命、身體而產生實質危險為斷。 四、經查,扣案之摺疊刀1把,屬金屬材質,質地堅硬、鋒利, 如朝人揮舞砍殺,足以傷害人之身體、生命,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屬於具殺傷力之器械無疑。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要拿菸,但是刀械在口袋有卡住,所以才拿出來一下,拿菸拿好就放回左側口袋內等語,然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1:00) 被移送人徐旻脩(身著紅色上衣)與徐秀娟(身著綠色上衣)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2人持續交談。(1:37)被移送人突從右手亮出折疊刀,手持該摺疊刀置於右腿側邊繼續與徐秀娟交談。(1:42)一名身著白色衣服女子置畫面左側繞過被移送人步行至畫面右側。(1:48) 被移送人持續手持摺疊刀與徐秀娟交談,2人並自畫面中下方離開畫面」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可見被告於過程中迅速拿出摺疊刀,並且手持摺疊刀時間非暫,被告辯稱係為拿菸而取出摺疊刀等語,顯係事後辯責之詞,無從採信,益證其攜帶並取出摺疊刀之目難認正當。是以,衡酌被移送人無可資憑信之目的,而攜帶並手持鋒利且具攻擊性之扣案之摺疊,該刀處於隨時可供被移送人持以使用之狀態,當時亦未有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之情事發生等節,其行為顯已逸脫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依一般社會觀念,自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相當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是被移送人攜帶客觀上具殺傷力之器械即扣案摺疊刀1把,顯無正當理由。。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摺疊刀,危及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尚未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違反義務及所生損害程度尚屬非鉅,兼衡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扣案之摺疊刀1把為被移送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之。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提出於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