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ILDM-113-簡上附民-6-20241120-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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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莊仕芳 被 告 陳祐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