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M-113-簡附民-24-202411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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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力中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訴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文彬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