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ILDM-113-簡附民-40-202411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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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林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 被 告 朱彥勳 上列被告朱彥勳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6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