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ILDM-113-簡附民-43-202412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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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賴阿苗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被 告 林豐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6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