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ILDM-113-簡附民-57-202412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徐錦龍(原名徐曜新) 上列被告徐錦龍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徐錦龍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且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