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ILDM-113-簡-479-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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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婉甄(原名武玫君)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武玫君」,應更正為「武婉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原名為武玫君,業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更名登記為 武婉甄,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故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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