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05
案號
ILDM-113-簡-721-202411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翔寧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數第7行「車裡頂部」 更正為「車頂天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翔寧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8號 被 告 陳翔寧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街○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翔寧因不滿張國志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停放於陳翔寧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事務所門口,明知樹枝碰觸車身,恐會造成車身刮痕,竟基於毀棄損壞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23時4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前,拔起路邊樹枝,置放於張國志所有上開車輛前擋風玻璃、前後左右四個車門把手、後擋風玻璃及車裡頂部各處,造成該車前後左右四個車門把手、左側照後鏡均多處刮傷,因而致令該車部分美觀受損,足以生損害於張國志。 二、案經張國志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翔寧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坦承有持路邊樹枝置放於張國 志所有上開車輛一情,但矢口否認有毀損故意,辯稱:我不知道會造成刮痕等語。然常人均可得預見樹枝碰觸車身恐造成刮痕,況被告係持大量樹枝置放於車身各處,其辯稱不知會造成刮痕云云,顯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復有告訴人張國志指訴歷歷,並有現場監視器截圖、本件車輛毀損照片及監視器影片光碟在卷可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