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ILDM-113-簡-73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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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6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淑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540號   被   告 張淑雲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淑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23時36分許,在宜蘭縣○○鄉○○○ 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拾獲顏伊晴遺落之錢包(內含現金新臺幣12570元,已經警查扣發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錢包侵占入己。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通知張淑雲到案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顏伊晴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張淑雲於警詢之供述;(2)、告訴人顏 伊晴於警詢之指訴;(3)、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畫面。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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