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M-113-簡-755-202410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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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佑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5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佑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温佑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71號 被 告 温佑唯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佑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9日15時51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宜蘭縣員山鄉農會超市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朱進德所有停放於店門前之腳踏車1台(價值新臺幣1,000元),並於得手後逃逸離去。嗣朱進德發現上情,遂聯繫警方查看監視器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已發還朱進德)。 二、案經朱進德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佑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進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翻拍照片及光碟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 豐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 子 純